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近期公布了《龙华观湖某小区项目“8·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8月26日9时30分许,观湖街道某小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调查认定:龙华观湖某小区项目“8·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驾驶三轮车前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制动器是否灵敏可靠,专业分包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三轮车驻车制动器失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总包单位未能保障施工现场车辆通行道路平整坚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了解,本次事故的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而总包施工单位为中建某建筑工程公司。
据调查报告披露,中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XXXXXXXXXX;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43.14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轩;成立日期:1952年12月1日。南都・湾财社记者通过上述线索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建筑公司实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经过:
刹车失灵,驾驶三轮车工人撞柱身亡
2024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许,在某小区项目工地,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班组长王某明及杂工单某见前往1栋2单元地下室负二层进行清理作业。单某见在驾驶三轮车从负一层至负二层下坡过程中与斜坡左侧墙面发生碰撞刮擦,三轮车撞到斜坡末端负二层地下室中间立柱,单某见因碰撞受伤。
单某见于10时15分许送至深圳伟光医院抢救,伟光医院经抢救后,于10时45分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两大直接原因。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单某见在驾驶涉事三轮车前未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检查制动器是否灵敏可靠,在驾驶涉事三轮车下坡过程中车辆与墙体碰撞导致其受伤;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涉事三轮车驻车操纵杆失效,事故现场涉事三轮车行驶路面高低不平存在较大落差。
事故间接原因分析结果显示,存在三方面管理疏漏。
1、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单某见驾驶涉事三轮车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检查驻车操纵杆是否灵敏可靠,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三轮车驻车操纵杆失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某吉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三轮车驻车操纵杆失效、从业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中建某建筑工程公司未能保障施工现场车辆通行道路平整坚实,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包单位及时消除涉事三轮车驻车操纵杆失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责任认定:
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被建议依法处理
事故调查组认为,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单某见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在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中,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吉,作为公司负责人,自2021年7月20日任职以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三轮车驻车操纵杆失效、从业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单某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三轮车驻车操纵杆失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不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6.1.2条第4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中建某建筑工程公司未能保障施工现场车辆通行道路平整坚实,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包单位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三轮车驻车操纵杆失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8.2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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